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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税务局于 日发布了第 75 号咨询解决方案,其中表达了其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性质归属于为授予软件使用权许可而支付的款项的理解,并且,因此,当由居住在巴西的一方向居住在国外的一方支付此类款项时,此类付款的所得税来源预扣般税率为 。 正如上述咨询方案的文本所示,税务局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联邦最高法接违宪诉讼(ADI)第1,945号判决范围内做出的决定的影响。第 5,659 号和特别上诉 (RE) 第 688,223 号。在这些情况下,法院重新审视了其对出于税收目的使用软件的许可的法律性质的理解。 过去,STF 达成了项谅解,即软件使用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类,并对间接税收目的产生相关后果。
包括所谓的现成软件,它对应于无需定制的现成技术解决方案,这将更类似于 STF 旧观点中的商品,因此将需缴纳流通税商品和服务 (ICMS)。第二个是所谓的定制软件,它相当于为满足客户需求而定制的技术解决方案,这更类似于旧观点中的服务提供,因此将受到服务税的发生率。任何性质 (ISS)。 然而,正如前面提到的,最近重新审视了 手机号码列表 这些分类,主要是受到近期技术创新的推动,这些创新极大地改变了软件的生产和销售方式。认为,如今软件主要通过下载认为任何和所有软件都源于人类智力创造,这在任何情况下最终都意味着其所有者(软件持有者)对最终消费者的义务。这一特征足以消除 ICMS 的发生并吸引 ISS 的发生,正 116 的第 款中已经规定的那样,该法规范了 ISS 的发生。

税务局因上述 STF 决定而对立场进行审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一论点已在年初被该机构重复,当时该机构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发布第 36 号咨询解决方案,其中税务局坚持认为受评估实体收到的收入推定利润制度下的法人所得税收入 (IRPJ) 和净利润社会贡献 (CSLL) 应对软件使用许可产生的收入适用 32% 的推定百分比——该百分比适用于一般服务。 然而,这一次,税务局以 STF 建立的服务性质为理由,超出了之前声明中所述的范围。 随着第 75 号咨询解决方案的发布,税务局再次支持高等法院的立场,即现成软件和定制软件之间的二分法已经过时,改革了其之前的理解[2],即“支付的金额,以购买现成软件的许可为代价,贷记、交付、雇用或汇给居住在国外的居民或定居者,仅供购买者本人专用,不会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无需缴纳所得税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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