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 184 条第 2 款规定的行为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有典型性,社会适当性原则不能适用于销售盗版 CD 和 DVD 的人。 再生产 TJ-SP 表示,销售盗版 CD 和 DVD 不存在社会充分性原则 圣保罗法院第七刑庭同意维持对一名男子的定罪,该男子因携带约 1,500 张盗版电影、游戏和音乐 CD 和 DVD 被捕,构成侵犯版权。 在最初的开放制度中,刑期维持两年监禁,取而代之的是在同一时期内对权利的限制,包括向社区提供服务。报告员费尔南多·西芒法官表示,罪行的作者身份和重要性已得到证实,而且口头证据“有罪”。 西芒还强调,被告本人承认销售盗版产品。此外,报告员还引用了一份专家报告,证明所有接受审查的媒体均不真实,“因此,知识作品在未经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被秘密复制”。 “本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主流理解是,没有必要在刑事实践的配置中确定所有被侵犯版权的所有者,这甚至会损害诉讼程序的速度。